1、主體資格不同
(1)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
(2)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與法人、組織。
2、主體性質及其關系不同
(1)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chǎn)關系即經(jīng)濟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即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guī)章制度等,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職工。
(2)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chǎn)關系,即經(jīng)濟關系,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
3、報酬的性質不同
(1)因勞動合同的履行而產(chǎn)生的勞動報酬,具有分配性質,體現(xiàn)按勞分配的原則,不完全和不直接隨市場供求情況變動,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為一種持續(xù)、定期的工資支付;
(2)因勞務合同而取得的勞動報酬,按等價有償?shù)氖袌鲈瓌t支付,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確定,是商品價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價格是與市場的變化直接聯(lián)系的。
4、用人單位的義務不同
(1)勞動合同的履行貫穿著國家的干預,為了保護勞動者, 《勞動法》給用人單位強制性地規(guī)定了許多義務,如必須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政府規(guī)定的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等,這些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不得協(xié)商變更。
(2)勞務合同的雇主一般沒有上述義務,當然雙方可以約定上述內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內容。
5、適用的法律不同
(1)勞務合同主要由民法、經(jīng)濟法調整;
(2)勞動合同則由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guī)范調整。
6、違反合同產(chǎn)生的法律責任不同。
(1)勞動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產(chǎn)生的責任不僅有民事上的責任,而且還有行政上的責任,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shù)氐淖畹凸べY標準,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工資,拒絕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同時還可以給用人單位警告等行政處分。
(2)勞務合同所產(chǎn)生的責任只有民事責任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不存在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