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認為,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并從用人單位領取勞動報酬而產(chǎn)生的法律關系。據(jù)此,可以看出,勞動關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勞動者加入用人單位,成為用人單位的成員;(2)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3)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4)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比如,公司招聘勞動者從事生產(chǎn)、銷售、管理、科研等活動均可能產(chǎn)生勞動關系。
2、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同,董事的產(chǎn)生并非源于公司的招用,而是其他:(1)根據(jù)《公司法》第37條第1款的規(guī)定,非職工董事是由公司股東會選舉和更換;(2)根據(jù)《公司法》第44條第2款的規(guī)定,職工董事是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chǎn)生;(3)根據(jù)《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的規(guī)定,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并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因此,無論非職工董事,抑或職工董事,還是獨立董事,均非源于公司招用,皆與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3、需要說明的是,作為公司的職工董事,首先必須是公司的職工,然后才可能作為職工的代表擔任董事,因此,職工董事的特質(zhì)決定了其具有公司職工和公司董事的雙重身份。從職工董事的職工身份的角度來講,其與公司之間必然存在勞動關系。但該勞動關系存在是基于其職工的身份,而非基于其董事的身份。